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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龄人才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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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汾老龄人才资源开发协会师大分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临汾老龄人才资源开发协会师大分会”。是由临汾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管,经临汾市民政局注册登记,山西师范大学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及从事老龄事业者,自愿参加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。  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  

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全面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努力开发利用老龄人才资源,大力发展老年事业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。  

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:  

1、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和老龄人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及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以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,千方百计搞好老龄人才开发工作。  

2、摸清各类老龄人才资源和市场人才需求情况,沟通人才供需,发挥协会中介作用,提供服务,组织老龄人才,参加开发新产品、新科技,引进资金,开展咨询服务活动。  

3、根据老年人特点和自身优势,量力而行,创办各类老年经济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,按照市场经济规律,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。  

4、组织老龄人才著书立说,写回忆录,开展文化体育活动,从事青少年教育,参加社区服务。  

5、贯彻“老年法”,维护老龄人合法权益,支持鼓励兴办老年公寓、老年医院、老年大学,协同有关方面做好为老年人服务工作。  

6、发现培育、总结交流、开发利用老龄人才的典型,表彰奖励“老有所为”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与个人。  

第二章 会员

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参加本会活动,愿“老有所为”为社会做贡献的老龄个人及从事老龄事业者,自己提出入会申请,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。  

第五条 会员权利  

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 

2、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;  

3、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,享有本会应有待遇;  

4、介绍新会员;  

5、有退会自由,凡要求退会者,可提出申请,经协会同意后备案,即可退会。  

第六条 会员义务:  
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  

2、承担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;  

3、按时缴纳会费;  

4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。  

第三章 组织

第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。  

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  

第九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,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。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,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根据需要,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  

理事会的职权是:  
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  

2、决定本会工作方针、任务;  
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 

4、民主选举常务理事;  

5、向上级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。  

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。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。会长、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。正、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  

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  

1、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,开展活动,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;  

2、审批建立协会下设各办事机构,决定配备各办事机构人选;  

3、讨论批准入退会事宜;  

4、行使理事会的其它部分职权。  

第四章 经费

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  

1、自筹及老龄经济实体缴纳的管理费;  

2、会员缴纳的会费;  

3、接受各方面捐赠、资助;  

4、本会办的咨询服务事业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。  

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。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发利用老龄人才会务活动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、审批制度与预决算制度。实行财务公开。  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为保障本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,遇有法律事项,聘请律师办理。  

第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,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注销登记手续,方可有效。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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