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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行车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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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证司乘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特作如下规定: 

一、不准酒后开车。 

二、开车时不准接打电话,手机必须关掉。 

三、不准超速行驶。高速公路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;一级公路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;二级公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。 

四、出车前要得到充分休息,不准疲劳驾驶。尤其要强调晚上参加娱乐活动时间不得超过22:00。 

五、开车时不准与乘车者长时间闲谈。 

六、不准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。 

七、凡违反以上六条规定者,第一次违纪提出警告,扣除当月行车补助;第二次违纪除执行第一条外,停车一个月;第三次违纪解聘下岗,退回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。 

八、如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车祸者,解聘下岗;如因客观原因造成重大车祸者,鉴于司机的思想和心理状况,作调整工作处理。 

九、此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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